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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县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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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吉县府办字〔2005〕48号
【发布日期】 2005-04-28
【实施日期】 2005-04-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县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县府办字〔2005〕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县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吉安县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意见

 

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公共财政支出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公共财政框架,加强对乡镇财政的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  一、指导思想

  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乡镇职能转变的需要,按照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代管”。通过县级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和监督乡镇财政收支,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促进乡镇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预算支出,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不合理增长,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缓解乡镇财政困难,维护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预算管理权不变原则。按照《预算法》规定,保持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乡镇政府在县级财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二)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原则。乡镇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乡镇,资金结余归乡镇所有;乡镇原有的各项债权和债务仍由乡镇享有和承担。

  (三)财务审批权不变原则。属于乡镇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镇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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