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规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规则》已经2005年4月15日召开的第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规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珠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依据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室与市政府法制机构合署办公,市政府法制机构的有关负责人担任法律顾问室正、副主任。 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士中选聘: (一)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有较好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技能和工作经验。 (二)在本市从事律师职业5年以上,在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育5年以上或者在研究机关从事专门法学研究。 (三)在所从事的律师、法律教学、法律研究等专业领域成就显著,具备一定的专业影响力或者同行公认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