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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工商业担保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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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庆政发[2005]7号
【发布日期】 2005-04-28
【实施日期】 2005-04-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工商业担保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大庆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工商业担保业务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庆市工商业担保业务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庆市工商业担保业务,发挥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帮助企业扩大融资渠道,最大限度地化解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担保公司是由国有资本构成的股份制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为保证,即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担保公司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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