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工商业担保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大庆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工商业担保业务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庆市工商业担保业务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庆市工商业担保业务,发挥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帮助企业扩大融资渠道,最大限度地化解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担保公司是由国有资本构成的股份制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为保证,即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担保公司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