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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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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5〕58号
【发布日期】 2005-04-28
【实施日期】 2005-04-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及时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高效、快捷的用地报批服务,现就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征用的审批权限及关系
  (一)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
  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国务院批准。其它建设项目征收或征(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或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批准、核准,但在批准、核准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二)土地征用的批准权限
  征收或征用基本农田,或征收、征用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征收或征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其余征收或征用土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建设项目征收或征(占)用基本农田,必须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新调整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并认定。
  (三)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批准的关系
  征收或征用农用地时,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或征用由国务院一同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或征用审批权限属于省人民政府的,由省人民政府一同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属于省人民政府而土地征收或征用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农用地转用先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再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征收或征用。
  分批次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城市存量建设用地的批准
  城市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具体建设项目的供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实行建设项目用地现场会审制度
  (一)会审程序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建设用地材料的组织、审查后,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现场会审报告,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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