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知 名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以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强化城市管理,切实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使其更加规范、更加协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作出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自觉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情况的变化,我国实行多年的收容遣送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已与新的形势不相适应,为此,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制定颁布了《救助管理办法》,并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这既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依法治国、坚持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同时对于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救助管理工作也是我市“创三城”、构建和谐新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一项重要工作。救助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工作,需要得到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与支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坚定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信心,增强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 二、加强领导,搞好协调 成立由分管民政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民政、公安、财政、人事、卫生、文化、交通、城管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加强对流浪乞讨等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加强对流浪乞讨等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工作会议,办公室每月举行工作例会,并可视实际情况,随时召开会议。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救助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㈠救助对象的界定 1、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