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前置审批条件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前置审批条件的通知》(国税发(2005)23号)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凡申请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货代企业,应当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的规定程序,持相关资料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