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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和田地区机动车报废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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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和行办发〔2005〕34号
【发布日期】
2005-04-29
【实施日期】
2005-04-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和田地区机动车报废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地区公安局《关于和田地区机动车报废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报请地委委员会议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和田地区机动车报废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提高对报废机动车的管理,使我地区报废机动车有计划、按步骤进行报废,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工作的源头管理工作,坚决遏制全地区道路交通事故上升趋势,结合和田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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