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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屋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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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长府通告〔2005〕4号
【发布日期】 2005-04-29
【实施日期】 2005-04-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屋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告
长府通告〔200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依法保护公共安全和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房屋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现就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内已竣工且验收合格的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检查的范围:
  (一)餐饮、娱乐、洗浴、商场、宾馆等营业性用房;
  (二)教学楼、学生宿舍、幼儿园、医院等科教、医疗、卫生用房;
  (三)驻长部队、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含中、省直单位)用房;
  (四)企业的车间、仓库等生产性用房;
  (五)居民住宅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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