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屋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告 长府通告〔200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依法保护公共安全和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房屋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现就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内已竣工且验收合格的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检查的范围: (一)餐饮、娱乐、洗浴、商场、宾馆等营业性用房; (二)教学楼、学生宿舍、幼儿园、医院等科教、医疗、卫生用房; (三)驻长部队、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含中、省直单位)用房; (四)企业的车间、仓库等生产性用房; (五)居民住宅用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