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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4-29
【实施日期】 2005-04-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9)38号)和市教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人(1997)71号)有关要求,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特制定《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作为评选和考核特级教师的基本依据。现将《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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