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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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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龙政综〔2005〕118号
【发布日期】 2005-04-29
【实施日期】 2005-04-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龙政综〔2005〕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行、社、公司),各人民团体: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国务院第407号令《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闽政[2004]26号)精神,现就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
  (一)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进一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地方储备粮的调控作用,加快粮食市场建设和培育的步伐;进一步规范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保护和提高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种粮农民积极性;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宏观调控中的关键作用;健全粮食安全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我市市情、粮情的粮食流通体制,确保我市粮食安全。
  (二)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发展粮食市场,健全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直接补贴粮农,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转换企业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健全完善粮食储备体系,提高宏观调控能力。
  二、发展粮食市场,增加粮食供给
  (一)扶持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和粮行米市发展。加强对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的规划,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主体多样化”的原则,鼓励多种经济实体参与粮食市场建设和粮食流通。各级政府要把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市场建设;把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和粮食加工企业建设用地、粮食批发企业仓库及相关流通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在建设规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要充分发挥粮食批发市场在粮食采购、加工、批发、零售等方面的产业带动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各级粮食批发市场可列入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享受农业产业化经营各项优惠政策。鼓励粮食经营户进入粮食批发市场,对入驻新建粮食批发市场和粮食交易市场内新注册的粮食经营户,参照《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闽委发[2003]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商贸业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50号)的规定,三年免交市场管理费。大力促进闽西粮油饲料城的建设,重视长汀、武平粮食边贸市场的建设和升级改造,搞好粮食流通。
  (二)加强与粮食主产区的粮食合作。粮食主产区在我市设立的粮食经营企业,与我市粮食企业同样享受各级政府出台的扶持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及粮行米市发展、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流通现代化、吸收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有关优惠政策。粮食主产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我市投资创办的粮食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企业,可参加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选。
  三、规范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一)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宏观调控中的关键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各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要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决不允许逆向操作。
  (二)加大对骨干粮店、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扶持力度。各县(市、区)及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骨干粮店与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3]80号)有关政策措施,尤其是骨干粮店与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政策,充分发挥骨干粮店与骨干粮食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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