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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春夏期间防火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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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5〕107号
【发布日期】 2005-04-29
【实施日期】 2005-04-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春夏期间防火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春夏期间气温回升,降雨偏少,风干物燥,历来是火灾事故的多发季节。从全国的情况看,仅3月1—23日就发生亡人火灾事故142起,死亡226人。对此,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周永康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春夏防火工作;公安部、国家林业局于4月4日联合召开了加强春季防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春夏期间防火工作作了全面部署。
  从我市的情况看,今年1—3月,全市发生火灾2357起,死亡30人,伤27人,直接财产损失473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除直接财产损失下降5.1%、死亡人数持平外,火灾起数和受伤人数分别上升22.7%和23.7%。4月3日23时36分,位于江北区建新东路284号的东方灯饰广场发生火灾(以下简称东方灯饰广场“4·3”火灾事故),引起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求深刻汲取教训,全力以赴打好春夏防火战役,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春夏期间防火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做好春夏防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级政府尤其是政府主要领导一定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严峻的火灾形势,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认真汲取最近国内几起重特大火灾以及我市东方灯饰广场“4·3”火灾等事故的教训,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召开春夏防火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分析春夏火灾规律和本地火灾隐患现状,查找消防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周密的春夏防火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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