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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县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限期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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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吉林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永政发[2005]13号
【发布日期】 2005-04-29
【实施日期】 2005-04-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永吉县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限期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定
永政发[2005]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我县的环境质量,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为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永吉县医院等20个单位的污染问题实施限期治理。
  永吉县医院、永吉县大明水泥有限公司等17个单位,在2005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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