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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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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价费[2005]103号
【发布日期】
2005-04-29
【实施日期】
2005-04-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权限。民办高校学费和住宿费的制定和调整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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