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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200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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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发布日期】 2005-04-29
【实施日期】 2005-04-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的决定》,已于2005年1月15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4月29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
(1989年3月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7月23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8月2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的决定》和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修订 根据2005年1月15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的决定》和2005年3月21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创作与研究

  第三章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

  第四章 群众文化

  第五章 图书、文博、展览、文化市场

  第六章 人才培养

  第七章 文化事业投入与保障

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朝鲜族文化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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