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的决定》,已于2005年1月15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4月29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创作与研究 第三章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 第四章 群众文化 第五章 图书、文博、展览、文化市场 第六章 人才培养 第七章 文化事业投入与保障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朝鲜族文化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