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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厦门市统计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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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4-29
【实施日期】 2005-04-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厦门市统计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  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厦门市统计规定(草案)》全文在《厦门日报》和厦门人大网站(www.xmrd.gov.cn)上刊登,广泛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从公布之日起至5月1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地址:湖滨北路61号 邮编:361012 电话:5398683 传真:5398077)或发电子邮件至:liufuyun@xmrd.gov.cn。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5年4月29日

 

  附:

厦门市统计规定(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信息、咨询、监督功能,规范统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以及本市在市外、国(境)外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统计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依法履行对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化的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

  市统计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组织制定本市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指定行政部门负责统计工作。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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