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2005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归侨、侨眷建设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以下简称市侨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以下简称区侨务部门)是侨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规定实施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侨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侨务工作; (四)开展侨务宣传、教育工作和海外侨胞的联谊活动;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归侨及其子女的工作; (六)扶持归侨、侨眷兴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