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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200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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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4-29
【实施日期】 2005-04-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2005年修订)
(1995年3月3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归侨、侨眷建设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以下简称市侨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以下简称区侨务部门)是侨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规定实施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侨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侨务工作;

  (四)开展侨务宣传、教育工作和海外侨胞的联谊活动;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归侨及其子女的工作;

  (六)扶持归侨、侨眷兴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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