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古城河水上旅游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古城河水上旅游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苏州古城河水上旅游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水上旅游市场,提升服务质量,努力营造以人为本、经营有序、服务规范、管理有效、资源利用合理的水上旅游环境,促进苏州古城河水上游健康快速发展,打造“东方水城”旅游品牌,根据《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古城河(环古城河、上塘河、山塘河)水上旅游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监督管理与经营开发 根据《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旅游管理办法》,市交通部门负责水上旅游线路运行监督管理及与船舶相关的行业管理,市旅游、公安、物价、环保、城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水上旅游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苏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对环古城河区域资源进行市场化开发利用和统一经营管理,其中山塘河区域由苏州市山塘历史文化保护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二、旅游集散码头管理 根据码头建设规划和现有码头具备的安全设施条件,暂定将旅游集散中心码头(汽车北站)、火车站码头、苏州码头(南门轮船码头)、胥门码头和觅渡桥码头作为旅游集散码头,供水上旅游企业的经营使用。 阊门码头为山塘河旅游线路的换乘码头。虎丘码头、枫桥景区码头为上下客码头。火柴厂旧址码头为古运河旅游公司游船的停泊码头。 除上述码头外,环古城河其它码头因不能达到码头安全条件,除出现紧急救援情况外,暂不允许游船停靠,并由海事部门设立禁停标志。 对现有从事水上游的企业实行旅游集散码头定点经营。确定苏州码头由水城客运巴士公司经营,火车站码头由原经营公司经营,胥门码头由古运河旅游公司定点经营。集散中心码头、觅渡桥码头通过竞标或协商方式取得经营权。 旅游集散码头应达到《苏州古城河设置客运旅游码头安全要求》(附件1)标准。码头产权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管理协议,加强日常管理。 各旅游集散码头必须在适当位置公布游船航线、航线票价、运行时间、服务承诺、接待服务标准、投诉电话等,便于游客选择和监督。 三、水上旅游线路设定 根据环古城河集散码头分布及水上旅游实际情况,可组合成环城河17条旅游航线和其它10条航线(附件2)。对各条旅游线的经营作如下规定: (一)在各旅游集散码头定点经营的企业都可经营环古城河游览线路。 (二)在各旅游集散码头定点经营的企业都可经营至另一集散码头的区间线路,但不能在另一集散码头载客。 (三)上塘河旅游线路由具备适应上塘河通航船只的企业通过竞标获得经营权,经营企业总数不超过两家。经营的线路为中标企业所在的集散码头至枫桥景区码头。 (四)山塘河旅游线路,由环古城河5个集散码头经营的企业通过竞标,确定两家企业经营该线路。经营线路为中标企业所在的集散码头至虎丘。 依据《山塘河水上旅游管理意见》(附件7),山塘历史文化保护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山塘河内旅游实施统一经营管理,禁止非旅游船和机动旅游船进入山塘河。对经竞标确定经营山塘河游线企业所运送的游客,在阊门码头换乘山塘旅游公司的电瓶船,由山塘旅游公司负责免费从阊门码头游送至虎丘。未取得山塘河线路经营权的企业则不享受免费换乘待遇。游客从虎丘乘坐游船至阊门码头不享受免票待遇,送达阊门码头的游客由经营山塘河游线的企业负责转运,并由山塘旅游公司做好衔接工作。 四、线路经营权审批 线路经营权属政府资源,现有经营企业需经交通部门批准其水上游线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陆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交通部门对在5个集散码头经营的古城河旅游线路进行审批,经批准的企业可在规定的码头自主经营规定的线路。经审批获得环古城河游线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与城投公司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按每个船位收取每年500元环古城河设施使用、维护费。水上旅游线路每年审批一次。 五、水上旅游管理 (一)游船管理及服务 各类游船必须符合《苏州古城河水上游船标准》(附件3)和《苏州古城河游船治安安全条件》(附件4)及相应的安全、环保、卫生标准。山塘河内营运的游船必须符合《苏州古城河水上游船标准》中“山塘景区游船特别规定”要求。 古城河水上游的游船投放实行额度管理,由旅游、交通、公安、环保、城投等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环古城河的具体条件,每年制定各旅游集散码头游船投放调整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增旅游线路及集散码头的经营,采取竞标方式取得经营权,未取得经营权的企业不得从事水上经营活动。 游船的报废更新必须经海事部门批准,游船在报废更新中不得随意扩大规模,更新船只的总座位数不能超过报废船只的总座位数。 游船接待游客应认真执行《苏州古城河游船接待服务标准》(附件5),履行向游客承诺的规范服务内容,努力做到优质服务。市交通及旅游部门要对游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使其达到管理规范、操作熟练、文明服务的要求。 (二)票价管理 每一条水上游览线路由物价部门确定线路票价,票价中包含环古城河设施使用费和运营费两部分。根据市物价局制订的《关于苏州环古城河风貌景观水上游览票价的意见》(附件6),古城河游览基本票价为1.8元/人?千米(内含环古城河设施使用维护费0.09元/人?千米)。豪华型船在基价上加价30%,普通船在基价上减价20%。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的旺季,票价可上浮30%。团队票价优惠不超过30%。具体线路经营价格由经营企业向物价部门申请批准后执行。企业经营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 (三)监督管理 近期,由旅游、公安及交通、海事、运管等部门依据《苏州古城河水上游船标准》,对现有游船组织一次全面达标验收,对达不到标准的游船限期整改。到2006年底仍达不到标准的实行强制淘汰。 六、鼓励开发水上旅游项目 随着环古城河水上游运行的逐步规范和旅游码头等配套设施的完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水上旅游的开发和经营,丰富游线内容,充分体现东方水城特色。 (一)开设水上巴士。环古城河沿线景点码头及水陆换乘码头基本完善后,采取竞标方式确定1至2家水上游企业开通环古城河水上巴士游线。 (二)开展水上特色游。在划定水域规定时段试划手摇船,开设水上超市购物、特色餐饮等游览项目,做旺水上旅游。 (三)古城内河游。古城内具备条件的河道鼓励开展水上旅游,形成古城内外互动的水上旅游线路。 (四)景点周边水上游。枫桥景区、耦园、盘门、金鸡湖等景点,可充分利用其周边水域,采取划定区域、自主经营、规范服务的方式开展水上旅游,丰富景区点游览内容。 (五)开展郊区水上游。鼓励具备运营资质及船舶条件的企业经营同里、周庄、石湖等郊区水上游线路。 本实施方案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苏州古城河设置客运旅游码头安全条件 2.苏州古城河旅游航线 3.苏州古城河水上游游船标准 4.苏州古城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