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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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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土资发[2005]37号
【发布日期】 2005-04-29
【实施日期】 2005-04-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土地产权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证土地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现就规范土地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土地登记的主体
  (1)依照我国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土地登记的主体是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只有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土地登记发证的权力。人民政府派出性机构,特别是各类开发区不具有土地登记主体资格,不得颁发土地证书。已经以开发区名义登记发证的,必须予以纠正。
  当地人民政府委托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土地登记的,应有书面委托书。
  (2)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是土地登记的一类,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机构必须与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机构相一致。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变更、注销都应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
  二、把握土地权属的合法性
  (3)土地权属要严格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要认真审核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严格把握土地权利取得或变更的合法性,依据要充分。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其他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与受让方签订的出让合同不能作为土地登记确权依据。
  (5)出让土地使用权按出让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应在每期付款后30日内办理土地登记,取得相应份额土地使用权。
  (6)以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年限必须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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