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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棚户区内无产籍房屋权属确认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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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第76号
【发布日期】 2005-04-29
【实施日期】 2005-04-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葫芦岛市棚户区内无产籍房屋权属确认暂行规定
 
 
《葫芦岛市棚户区内无产籍房屋权属确认暂行规定》业经2005年4月11日葫芦岛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葫芦岛市棚户区内无产籍房屋权属确认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规范改造范围内无产籍房屋权属确认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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