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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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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聊政发〔2005〕33号
【发布日期】 2005-04-30
【实施日期】 2005-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聊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聊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改善环境,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规划区内进行集中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安装维修、安全管理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单位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热用户供热。
  第四条 聊城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集中供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聊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受市建设委员会的委托,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第六条 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第七条 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倡热、电、冷联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由市政府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共同编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 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做到远近结合,布局合理,统筹安排。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并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履行基本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住宅区、公用建筑和生产用热单位,应当按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实施城市集中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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