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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4-30
【实施日期】 2005-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公安分局、人口计生委、科委、监察委、各驻沪部队卫生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和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56号)精神,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科委、市监察委等部门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区县各有关部门按照该实施方案的安排和分工,成立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在全市的统一部署下,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力度,抓紧推进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各方面的工作。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
上海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遵照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56号)的具体工作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全面落实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动员部署暨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决定于2005年4月—2006年5月在本市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专项行动。通过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探索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雇佣“医托”、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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