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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光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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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滁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明政[2005]22号
【发布日期】 2005-04-30
【实施日期】 2005-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明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光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明光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明光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明光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镇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家庭保障和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三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制定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计划和具体实施办法;统筹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定落实全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市统计、物价部门配合制定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市劳动保障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准确地提供低保对象的经济收入、生活状况、再就业情况等相关信息。

  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建设等部门负责对低保对象在就业、个体经营、义务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和照顾。

  居民(社区)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汇总上报、保障金的发放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城镇居民基本生活的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劳动保障等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调整时,按前款规定重新核定。

  第五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市民政部门根据本年度核定的保障对象所需资金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核准的支出预算据实拨付,保证使用。

  第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市民政部门负责接收,资金要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全部用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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