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车加油加气站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汽车加油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 非经营性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参照执行本管理规范。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加油加气站,必须依照《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验收。 加油加气站的避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五条 加油加气站必须与外界有明显的隔离设施和明确的出口、入口,站区内不得设立与加油加气站业务无关的其它单位。 第六条 加油加气站应建立健全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并认真落实。 第七条 加油加气站应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一)加油加气站应制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防静电、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加油加气站应制定加油加气操作规程、计量操作规程、卸油(气)操作规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加油加气站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对本站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落实本站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九条 加油加气站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站所从事的加油加气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