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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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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朝政办发〔2005〕45号
【发布日期】 2005-04-30
【实施日期】 2005-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决定于2006年至200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7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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