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公用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城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市政公用局、发改委、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关于加快城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加快城市出租汽车升级出新的实施意见 市市政公用局、发改委、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5年4月 目前,我市拥有城市出租汽车8597辆(不含江宁等地的区域出租汽车),90%以上为2000年购置的车辆,车况日益下降、环保等技术性能难以达标。同时,在客运服务管理链中,由于企业管理环节的严重缺位,客运行业的管理服务水平难以进一步提升。基于行业现状,出租汽车的车型档次和管理水平亟待同步升级出新。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本次升级出新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升级出新工作意见适用于8597辆市域出租汽车。江宁等地的区域出租汽车不适用本工作意见,其车身颜色、经营标识等应与本次升级出新的市域出租汽车保持明显区别。具体工作意见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管理部门另行确定。 二、营运车辆标准、旧车处置及企业经营管理要求 1、升级出新标准:升级车辆美观大方,发动机最大功率不低于70KW,环保不低于欧Ⅲ标准。出新车辆重新喷(烤)车身漆,更换破损(旧)的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