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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2005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朝政发〔2005〕25号
【发布日期】 2005-04-30
【实施日期】 2005-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2005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4]45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05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2005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役满2年的义务兵;服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虽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的士兵;精简整编单位服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有“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现定执行。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档案中主件不全、占用农业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没有《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城镇士兵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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