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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4-30
【实施日期】 2005-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实行对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审计业务质量及基本情况等信息的跟踪,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1月18日财政部令第24号)有关规定,现将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备案的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以下称“基本情况表”)
  “基本情况表”原则上实行一年一报的办法,但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市财政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1.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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