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第二批保留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资府发〔2005〕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应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05]6 号)的有关规定,通过对市本级保留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再次清理,现将保留的238项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资阳市市本级第二批保留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238 项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3 项 (一)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的审核上报(限额以上项目)和审批(限额以下项目) (二)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审核上报(不涉及用汇来源、是否购汇以及购汇多少的管理) (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申请的审核上报(国家审批项目)和确认(省审批项目) (四)借用各类国外贷款项目及外债规模、利用外资方案审核上报和省承贷承还项目的审批 (五)中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审批[包括以工代赈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药材扶持资金、产业技术研发资金(科技三项费)黄金地质勘探费用、行业规划和行业标准经费,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的请示(转报)(与市以工代赈办联合办理) (六)商品粮基地水利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审批、转报(与市水利局、市农业局联合办理) (七)在川的中央国家机关行政用房建设项目初审及审批 (八)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 (九)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 (十)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十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项目核准 (十二)除政府性投资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所有项目备案 (十三)招标事项核准批复 二、市教育局2 项 (一)高校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审核、备案 (二)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考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 三、市科学技术局4 项 (一)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 (二)国家高新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三)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 (四)社会力量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登记 四、市公安局6 项 (一)爆炸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1.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存储、使用许可 2.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核发 3.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二)公务、民用枪支的管理 1.公务用枪持枪证、公务用枪枪证审核 2.民用枪持枪证 (三)特种行业许可 1.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3.刻制印章核准证明(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四)车辆及驾驶员各类证件的办理、审批 1.机动车驾驶证颁发 2.机动车行驶证、号牌、登记证书申领 3.机动车年度检验 4.特种车车辆审批 5.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6.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五)各类安全管理 1.《公共信息服务安全合格证》颁发 2.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3.权限内的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4.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5.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6.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与市文化局联合办理) (六)出入境及边境管理 1.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许可 3.台湾同胞回大陆定居证件审核 4.中国公民因私出国护照审批 5.中国公民赴台通行许可 五、市消防支队4 项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消防验收 (二)公众聚集场所的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与市文化局联合办理) (四)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现场消防安全检查 六、市民政局7 项(含残联) (一)社会团体的管理 1.社会团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 2.社会团体印章、银行账户备案 3.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4.社会团体会费收取标准备案 5.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审核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登记和年检 2.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银行账户备案 (三)殡葬服务站设立 (四)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批 (五)收养登记 (六)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七)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七、市财政局16 项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 (二)代理记账资格 (三)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 (四)财政贴息项目审批 (五)四川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审批 (六)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 (七)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 (八)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 (九)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核(与市劳社局联合办理) (十)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有偿转让、报废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审批 (十二)行政事业单位国资调拨无偿划转 (十三)行政事业单位国资有偿转让、报废、报损 (十四)国有企业改制资产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