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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观前地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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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05〕40号
【发布日期】 2005-04-30
【实施日期】 2005-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观前地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平江区政府、市公安局制订的《苏州市观前地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苏州市观前地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观前地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观前地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观前地区,是指临顿河以西、干将路以北、人民路以东、因果巷和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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