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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字号】 内党办发[2005]22号
【发布日期】 2005-04-30
【实施日期】 2005-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事业单位:
  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5号)和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区文化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与图书馆自动化建设紧密结合,以数字资源建设为核心,以自治区管理中心和基层服务网点建设为重点,逐步改变我区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地域跨度大,边境线长,基层文化建设薄弱,广大农牧民文化生活贫乏的现状,逐步缩小我区城乡之间、与发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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