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41个县(市、区)农业税减免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云政发[2005]74号
【发布日期】 2005-04-30
【实施日期】 2005-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41个县(市、区)农业税减免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2005年,在对88个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边境县(市、区)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的同时,对其他41个县(市、区)实行降低农业税税率的政策。从2006年起根据中央的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免征农业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农业税税率的政策
  根据中央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和我省实际,2005年,我省除88个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边境县(市、区)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外,其他41个县(市、区)实行将农业税税率降到2%,农业税附加按税率降低后的正税计征的政策,国有农场农业税减免按照所在县(市、区)政策执行。农业税税率降低后,省级财政将根据中央对我省的转移支付补助额度,对这41个县(市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