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41个县(市、区)农业税减免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2005年,在对88个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边境县(市、区)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的同时,对其他41个县(市、区)实行降低农业税税率的政策。从2006年起根据中央的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免征农业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农业税税率的政策 根据中央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和我省实际,2005年,我省除88个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边境县(市、区)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外,其他41个县(市、区)实行将农业税税率降到2%,农业税附加按税率降低后的正税计征的政策,国有农场农业税减免按照所在县(市、区)政策执行。农业税税率降低后,省级财政将根据中央对我省的转移支付补助额度,对这41个县(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