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行政服务中心自2001年成立以来,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投资环境,方便群众办事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更好地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我市投资环境,促进遂宁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行政审批项目 今年3月,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应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遂府办发(2005)10号),市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对应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后所有保留的面向社会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审核、核准、许可、注册、登记、确权、年检、年审等)都必须在2005年8月1日前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已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要按遂府办(2005)10号文件要求,重新核定其审批办证事项,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后向社会公告;部门应纳入但目前尚未纳入中心集中受理的项目(见附表)遵照上述要求予以公告,同时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每个行政审批项目、办理程序、收费依据逐项审核。凡是内容简单明了的审批项目,要求各单位授权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办理;凡是由几个部门并联审批的,按形成的制度和运转程序办理。 二、规范行政审批项目的运行 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级各部门应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项目的运转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任何市级部门和人员都不得在原单位自行受理应该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更不能在原单位受理已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审批事项,否则将视为体外循环,暗箱操作。凡在中心受理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中心的有关规定规范运行。各单位与“窗口”之间要建立高效协调的运转机制,确保审批、许可项目高效有序运转,提高行政服务工作效率。 三、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 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涉及收费的,都应在市财政局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银行窗口缴入本单位的财政专户,任何单位窗口都不能违规收取现金。对未按规定收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单位或责任人通报,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四、严格选派窗口工作人员 市行政服务中心是市委、市政府的形象窗口,“窗口”工作人员代表各部门形象。市级各部门要精选政治素质好、业务精、能力强、45岁以下的优秀人员到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同时,为了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市级各部门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原则上至少要工作一年以上,单位确需换人的必须在每年12月底进行,中途不得任意撤换。 五、规范服务窗口设置工作 市行政服务中心对已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要进一步核实,对工作量不大、受理行政审批季节性较强的部门,可确定相应时间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综合“窗口”集中受理。综合“窗口”各部门按既定运行模式,以时序轮岗值班。 六、积极推进和加强电子政务建设 推行电子政务,是实行行政审批方式改革,提高工作效率和方便群众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级各部门要积极争取条件,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查询等项工作,加快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的步伐。 七、加强对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2005年,市政府将把各级各部门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加大对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力度,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单位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尚未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的区、县要抓紧完善运行,各级财政部门要为行政服务中心的正常运转提供财力保障和支持。 市府督查室要将各部门集中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重点督办事项进行督查,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将行政审批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市政府法制办要将市政府各部门集中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情况纳入部门执法责任制进行考核;市监察局要将市政府各部门集中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情况作为转变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的内容进行考核;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增强“窗口”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确保市行政服务中心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应纳入而尚未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
单位 序号 许可项目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机关 备考 遂宁市司法局 1 律师执业证书审批 全国人大《律师法》第11条 市司法局 二级(经市县报省)无明文,但实际操作如此 2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全国人大《律师法》第19条、第20条 市司法局 二级(经市县报省)无明文,但实际操作如此 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国务院412号令《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5项 省级及其授权的下级司法局 4 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省人大《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7条 市司法局 二级(经市县报省)无明文,但实际操作如此 5 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审批 省人大《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11条 市司法局 二级(经市县报省)无明文,但实际操作如此 6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国务院《公证暂行条例》第5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