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所涉及的财务会计报表范围 凡属同一会计期间的同一种财务会计报表,主管国税机关原则上只可要求纳税人报送一次。如无特殊需要,不得要求纳税人在各税种申报、涉税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许可类涉税行政审批等诸环节分别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国税机关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同类报表,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一律取消;对涉及与已取得财务会计报表数据重复的部分,可通过系统自动生成或人工方式在国税机关内部进行采集。对财务会计报表未涉及到的其它财务会计指标,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提供。 二、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 (一)纳税人适用的财务会计报表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财政部制定颁发各项会计制度的现行规定,就纳税人适用的财务会计报表种类明确如下: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2、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