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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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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牡政发〔2005〕5号
【发布日期】 2005-04-30
【实施日期】 2005-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的通知
牡政发〔200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决定和战略部署,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根据国务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 200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4)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提高对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的认识,明确责任,强化领导
  (一)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保障粮食安全,保护“生命线”,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
  (二)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把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依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发改、水务、林业、畜牧、环保等部门,共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把基本农田保护纳入各级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中,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状》,制定考核指标和标准,每年进行目标考核,并兑现奖惩,对工作不力或存在问题的县(市、区)进行通报和警示。乡(镇)政府与村基层组织要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村委会要与农民签订“保护协议”,将各项措施落实到地块和承包户。《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以行政村为单位与乡(镇)政府签订,设置村民小组的要签到村民小组,在此基础上,可通过在农村土地承包书标注基本农田面积的形式落实到承包农户,明确承包户保护基本农田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基本农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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