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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优秀近现代建筑名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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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5]108号
【发布日期】 2005-04-30
【实施日期】 2005-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优秀近现代建筑名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规(2004)3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优秀近现代建筑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优秀近现代建筑是体现城市历史文化发展的生动载体,是城市风貌特色的具体体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随着我市城乡建设迅猛发展,许多优秀近现代建筑由于没有得到政府认定,也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致使一些优秀近现代建筑处于濒临消失的境地。为了认真做好优秀近现代建筑的普查,搞好普查名录报送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力量,按照《重庆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名录报送标准(试行)》(见附件1)的要求,填写《优秀近现代建筑分级评分表》(见附件2)和《重庆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名录登记表》(见附件3),并附上建筑的现状相片,于2005年6月30日前报送市规划局,抄送市建委、市文物局。
  联系人:唐林、潘永强
  联系电话:67959795、67959796(传真)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

重庆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名录报送标准(试行)
 
  一、保护研究对象
  重庆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一般是指从十九世纪中期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建设的,能够反映重庆城市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保护研究的对象包括反映一定时期城市建设生活、历史与建筑风格、具有较高建筑艺术水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重要的名人故居和曾经作为城市优秀传统文化载体的建筑物。
  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内涵是:
  (一)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具有重要的建筑艺术价值;
  (三)与重大历史事件相联系;
  (四)与重要历史人物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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