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土地复垦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05]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棉花原种场,市各委、办、局、行、社,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门市土地复垦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土地复垦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土地复垦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 [2003]12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投资、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及列入本市总投入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申报、权属管理、资金管理、监督、验收等,由市国土资源、财政、农林、水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的,须有委托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第四条 对国家投资、省投资的项目必须进行监理。 第五条 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监理制度、合同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项目审计制度等管理制度,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所制定的制度,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落实好各项制度,规范项目实施各个过程的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章 实施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