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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铜陵市市辖三区及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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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铜政办〔2005〕35号
【发布日期】 2005-04-30
【实施日期】 2005-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铜陵市市辖三区及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卫生局《铜陵市市辖三区及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铜陵市市辖三区及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方案

  为切实推动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3)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
  在铜官山区、狮子山区、郊区及开发区农村试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合率达85%以上,以减轻农民医疗负担,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矛盾。
  (二)基本原则
  1、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市、区按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2、以收定支,适度保障。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逐步建立合理的补偿标准,以保证此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
  3、大病统筹,扩大受益。大病住院统筹,并通过调整起付线、报销比例等予以调节,适当扩大受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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