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本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标准化法》、《建筑法》及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制定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应纳入陕西省标准化和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四条 对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尚未制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下列技术要求,制定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一)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中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 (三)工程建设的试验、检验方法; (四)工程建设的信息技术要求; (五)其他工程建设的管理技术要求; 第五条 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作为强制性条文。 第六条 地方标准化工作经费的来源,可从财政拨款、上级有关部门的拨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赞助、编制单位的资助、标准出版发行的收入、科研经费、标准培训收入等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 三、批准发布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八条 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标办)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修订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二、负责进入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国外标准及其他省市地方标准的组织论证和备案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督促工程建设企业按企业工商登记属地化原则到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四、负责在实际工程中采用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未作明确规定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申报和组织论证工作; 五、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有关任务; 六、组织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宣贯、培训; 七、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技术档案管理和标准化信息管理,开展相关服务; 八、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工作。 第九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并应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地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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