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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涉渔收费减轻渔民负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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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05]34号
【发布日期】 2005-04-30
【实施日期】 2005-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涉渔收费减轻渔民负担的意见
粤府办[2005]34号
 
 
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府办公厅4月13日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海洋渔业局《关于清理涉渔收费减轻渔民负担的意见》,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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