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 为切实做好本市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征地的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沪价房[1999]第316号、沪财综[1999]第049号)的规定执行。市局将抓紧做好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调整测算调整工作。 (二)征地拆除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村桥梁和被损毁蓄禽、水产、果树、苗木及花卉、菌菇、低值易耗品及水电配件等九大类项目的补偿,按照《上海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