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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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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5]50号
【发布日期】 2005-04-30
【实施日期】 2005-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50号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厅、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厅、劳动保障厅、工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审计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局、信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各市要充分认识保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重要性,将出租汽车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一是按照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要求,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市长负责制,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领导,协调交通、建设、财政、发展改革(计划)、价格、公安、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审计、质监、环保、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工作。二是各市要合理确定本地区出租汽车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监测监控,严禁盲目投入运力。三是各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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