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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国土市〔2005〕302号
【发布日期】 2005-04-30
【实施日期】 2005-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亦庄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局属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
  第四条 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土地,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应当在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有关行政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八条 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应当发布公告。
  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告应当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发布。
  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告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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