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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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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价工[2005]97号
【发布日期】 2005-04-29
【实施日期】 2005-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省电力公司,各市、县物价局、供电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企业的影响,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煤电价格联动,同时适当疏导突出的电价矛盾,相应调整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华东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6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报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煤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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