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省电力公司,各市、县物价局、供电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企业的影响,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煤电价格联动,同时适当疏导突出的电价矛盾,相应调整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华东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6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报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煤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