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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我省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奖励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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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发〔2005〕13号
【发布日期】 2005-05-01
【实施日期】 2005-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我省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奖励的决定
陕政发〔2005〕1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表彰2000年以来在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模范人物,党中央、国务院于2005年4月30日在京召开了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我省王海等74位同志被分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为了大力弘扬劳模精神,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受到国务院表彰的74名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每人给予8000元的奖励。
  希望受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希望全省人民以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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