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强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归口资源林政法规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起草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二)负责行政许可听证工作; (三)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信息统计、公开工作; (四)负责办理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申诉和检举; (五)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行政许可的组织协调工作; (七)负责指导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八)负责其他有关行政许可的工作。 第四条 长沙市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申请; (二)负责办理行政许可决定; (三)负责提供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工作档案服务; (四)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业务咨询服务; (五)负责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行政许可案卷的规范和管理; (七)负责向资源林政法规处报送行政许可情况及有关行政许可制度; (八)负责其他需要承办单位办理的工作。 第五条 长沙市林业局派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 (二)负责行政许可申请资料的审查; (三)负责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 (四)负责行政许可的收费; (五)负责督促承办单位行政许可决定的办理; (六)负责其他需要受理窗口办理的事项。 第六条 资源林政法规处、承办单位和受理窗口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制定具体管理工作制度。 第七条 资源林政法规处应当在长沙市林业局局域网上公开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