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铜陵市地名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民政局《铜陵市地名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铜陵市地名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铜陵市地名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地名的命名 我市各类地名在命名时应具有所在道路名称的门牌号码,明确方位和地址,以方便社会信息交流。地名的命名应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以下列名称作为通名命名的地名,原则上要符合以下标准: (一)小区:是被居住区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总户数在2000户以上; (二)园、苑:绿地率不低于35%,有必要的公建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 (三)山庄:依山而建,绿地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