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 粤财库〔2005〕7号 第一条 为了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广东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参照《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理银行办理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和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中,由于支付清算原因,当日先行垫付而未清算的资金(以下简称垫付资金)的利息计算管理。 第三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时间内均应正常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在营业日15:30之前受理的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应于当日办理资金支付。并于当日16:00前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国库处,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及时办理资金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