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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徽黄山卷烟总厂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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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皖国税函[2005]276号
【发布日期】 2005-09-27
【实施日期】 2005-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徽黄山卷烟总厂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合肥、亳州、蚌埠、滁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工业企业合并重组的总体部署,我省蚌埠卷烟厂(含蒙城雪茄烟生产部,下同)、合肥卷烟厂、滁州卷烟厂于2005年3月28日合并组建了安徽黄山卷烟总厂(以下简称总),三家卷烟厂(以下简称分厂)法人资格取消,由总厂统一采购、统一生产、统一销售、统一核算。为支持企业改革发展,有效加强税收管理,现就安徽黄山卷烟总厂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
  总厂、分厂应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各分厂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应予注销。
  二、关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管问题。
  (一)增值税、消费税实行预缴结算办法,各分厂按月就地预缴,总厂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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