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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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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宜府办发〔2005〕35号
【发布日期】 2005-05-06
【实施日期】 2005-05-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六日

 

宜春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环境和国土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殡葬改革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和处理殡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建立殡葬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各县(市)必须把殡葬设施(含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堂等)的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发改委、监察、公安、工商、国土资源、建设、城管、物价、卫生、林业、交通、环保、文化、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对本单位或本辖区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确保殡葬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第八条 要加大殡葬执法力度,大力推进殡葬改革。

 

第二章 遗体处理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为了提高火化率,在县(市、区)境内,应积极稳妥地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的火化。

  第十条 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当实行火化,但国家规定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人员除外。少数民族人员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一条 土葬改革区的人员死亡后允许土葬,生前有遗嘱或者丧主要求将死者遗体火化的,应当予以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土葬改革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火葬。

  第十二条 居住在本市土葬改革区内的人员在火葬区内死亡的,应当实行火化,不得将遗体运送回户籍地土葬。

  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火葬区内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

  第十三条 在火葬区内医院死亡的人员,禁止丧主自行转送,其遗体由医院及时通知殡葬服务单位接运。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人员,其遗体由交警部门及时通知殡葬服务单位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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